山东省淄博市建委近日正式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0月1日后的竣工工程必须实行结算备案制度,否则,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某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拖延工期的借口,并加快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为施工企业依法追逃工程款提供了依据。 据悉,近几年,淄博市建筑市场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势头,但不少工程由于建设主体行为不规范也导致工程竣工后不能及时结算,造成许多纠纷,长期难以解决,严重影响了建设主体的利益和投资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淄博市建委决定出台《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即竣工的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否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作为企业的不良纪录,向社会公开披露。 据该市建委负责人介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的实施,可以有力斩断工程不结算→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链条,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转自:《中国建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