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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期《数字造价》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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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常见的问题
作者:广联达 叶进 发布时间:2007-07-19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有较强可执行力的合同。如何来理解这句话,重点在于理解“订立一份有较强可执行力的合同”,什么样的合同才叫有较强可执行力?在招投标阶段如何才能保证合同具有较强的可执行力?
    有较强可执行力的合同,首先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是一个真实的、真正有竞争力的价格;其次是合同对施工过程中的纠纷是具备约束力的;最后合同对后期的工程造价是具有可控性的。如果拿以上标准来衡量目前的招投标活动,无疑还是有差距的,这也反映了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还是存在不足之处,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以下是招标人常见的问题:
   
一、 工程量不准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
    有些招标人为了追求时间,在没有详细建筑施工图的情况下就开始招标,这种项目其工程量基本是估算的,而且做法也是暂定的。也有些是由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经验不足,导致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晰。有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如果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或描述与图纸有出入,以图纸为准,而不重新修改变更工程量清单,想以此说明把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这种情况就会带来各个投标人的理解不一致,有些投标人非常认真,重新复核工程量和项目特征、项目工作内容来进行报价(简称投标方式一)。而更多的投标人则不做任何复核直接组价(简称投标方式二)。这样不同的投标人组价的依据是不一样的,投标报价必然也会有差距。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评标办法,在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时,其基准价都是按照各有效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的,这样投标方式二的投标人中标机率就大大提高了。但由于其组价内容与图纸是不一致的,所以这种中标价很可能是不真实的,是没有竞争力的价格。
    另外由于签订合同时是以投标文件为依据,也就是以不准确的工程量和项目特征作为依据,而施工又是以图纸为依据的。这样投标人可能会依据实际施工的工作内容,以变更的方式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这样就会带来纠纷,或者是重新商定项目的综合单价,导致合同的可执行力较差。
   
二、 发招标文件时不给投标人提供电子格式的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一般都是使用清单计价软件来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也能生成电子格式(如excel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如果招标人给投标人提供电子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则投标人可以在计价软件中导入工程量清单,而不必手工重新录入。但事实上有些招标人没有给投标人提供电子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导致投标人要做大量的重复工作。而且由于录入量很大,投标人极容易引起输入错误。结果很多优秀的投标人因为这些错误没有中标,甚至被废标,招标人也因此失去了选择更有竞争力的报价的机会。这种投标人也有可能因为评标不仔细,误打误撞中标了,但在后期的结算过程中可能还是会引起纠纷,而合同对这些纠纷又没有相应的约束。
   
三、 评标办法缺乏科学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评标办法一般包括两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有些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由于在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方法和操作上还存在问题,所以最后演变为最低价中标,结果由于中标价明显低于施工企业的成本价,导致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制造纠纷以弥补损失,或者由于无法承担施工带来的亏损以牺牲履约保证金为代价放弃继续施工,给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带来巨大的影响。而使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各地的评分标准差异非常大,几乎是五花八门。其中有一些是被验证过能有效的确定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而有些评分标准则随意性很大,缺乏科学性。有些评分标准就是玩数字游戏,计算过程极其复杂,但往往得分最高的不是最有竞争力的报价,不能真正体现出招标人的意图。
   
四、评标时重评分轻评审,甚至不评审
    要真正评好一个标,需要评委认真地阅读招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认真审查、确认、处理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如工程量清单符合性检查、计算错误检查、报价合理性检查及分析。这些工作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如香港一般评标都需要一周到一个月的时间。而目前大部分项目的评标时间都只有半天,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让评委以传统方式去评审投标文件,难度非常大。所以目前评委评标时基本都是对涉及重大偏差的内容进行评审,如是否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规定费率的取费是否正确等。而对其中的细微偏差,但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的内容则很少评审。也有些项目项目因为暗箱操作,内定了中标人,为了节外生枝根本就不评审。但这种轻评审甚至不评审的行为会给后期施工及工程造价控制带来很多问题。
    广州发生的一个案例:一个国有投资项目,其中一家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关系极好,内定了让该投标人中标。编制投标报价时,该投标人在录入工程量清单时把一条C35混凝土梁清单项工程数量的小数点输错了,575.36m3误输为57.536m3。由于评标时没有仔细评审,没有发现这个问题,根据评分标准确定了该投标人为中标人。但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月度款结算时,双方发现了这个问题,施工企业要求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支付进度款,业主也同意了。但是在上报财政部门审批时,财政部门认为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少报的那部分金额含在其他项目中了,因此只能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这两种计算方法引起的工程款差额近二十万元,因此双方都不让步,最后施工企业停止继续施工,给工程进度造成很大的影响。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也是重评分轻评审现象的产物。有些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在组价时不修改投标报价组成,直接把投标总价降低。这样投标报价实际上是产生了计算错误,即投标报价组成累加不等于投标总价。但由于没有仔细评审,该投标人中标了,而且签订的是单价合同。但是后期结算时都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重新计算工程总造价,也就是说投标时降低的那部分金额,业主在后期还是要支付给施工单位。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采用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投标策略,比如投标人在复核工程量清单时,意识到挖土方清单项的工程数量明显偏低了,而C35混凝土柱的工程数量偏高了,则投标人会明显抬高挖土方清单项的报价,相应降低C35混凝土柱的报价以平衡总报价。评标时如果不进行仔细的评审,很难发现这类问题,如果该投标单位中标后,后期结算时工程数量果然如其所料进行调整,即挖土方清单项的工程数量上调,而C35混凝土柱的工程数量下调了,那么也会引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
    以上问题是招标人常见的问题,有些是由于则客观条件引起的,有些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但都有可能导致签定的施工合同缺乏可执行力,对后期施工及工程造价控制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在招投标阶段如何才能保证合同具有较强的可执行力呢?
   
一、 转变观念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不必很准确,这是大部分造价人员的观念。由于这种观念导致很多人在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比较马虎,编完后没有人去审核,并且在投标人提出疑问时不进行认真处理。只要真正认识到招投标阶段对后期施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重大意义,转变观念,认真对待每个环节,问题一能得到很大的改进空间。
其次,要把投标人当作合作伙伴,而不是对立者。尽可能给投标人提供方便,减少投标人因为失误或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偏差,如给投标人提供电子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的处理。
  
 二、 勇于借鉴、实践成功的经验
    目前有一些地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如杭州、厦门,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外综合评估法可借鉴的评分标准也很多,在今天信息搜集极其方便的条件下,可以借鉴成功的经验,形成自己的、较为科学的评标办法,真正体现招标人自己的招标意图。
    有些招标人就尝试用提高履约担保金的方式来规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带来的风险,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法定履约保证金,外加投标报价基准价与中标价的差额,投标报价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乘以一个下浮系数。这种方式能有效的引导投标人良性竞争,避免因投标人非理性的降低投标报价引发的工程质量和进度问题。
    对于明显的不平衡报价策略,也有较为成功的经验。陕西某招标代理公司在评标时,筛选出投标文件中价格过高的清单项,并把这些项进行记录作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在实际工程结算时,如果某清单项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招标文件工程量以内的投标文件中的单价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照评标时此清单项的基准价进行结算,而不是投标人的报价。这样能有效的回避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对招标人引起的损失。
   
三、 借助计算机发现问题,借助合同解决问题
    在招投标阶段如何才能保证合同具有较强的可执行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评标时要重视评审环节,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都暴露出来,并且把评审及处理结果写入施工合同条款中,作为后期结算及处理纠纷的依据。而要真正完成评审工作,如工程量清单符合性检查、计算错误检查、报价合理性检查及分析等大量的工作,必须借助计算机去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如第二点提到的陕西某招标代理公司,就是借助计算机来发现投标文件中有哪些清单项的价格异常,哪些清单项与工程量清单是不一致的,并且在施工合同中针对这些问题都有相应的处理办法。这种借助辅助工具来完善合同条款的方式能大大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力,降低招标人的风险。
    国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相关的管理办法也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主管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实践新的方法,如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研究分会2006编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编制指南及示范文本》就对目前的招投标给了很好的参考。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国内的招投标会越来越规范,使招投标活动真正能达到通过要约和承诺机制,形成并订立一份有较强可执行力的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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