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5年延长至8年,二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两年延长至4年。建设部日前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对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有效期作了重新规定,旨在保证考试质量,进一步维护一线设计人员利益。 新《细则》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同时废止。
转自:《中国建设报》